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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通知

[发布:Admin 点击: 更新:2011-10-13 14:33:33]

关于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

换发工作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建立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和《重庆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工作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制度,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增添措施,严格证件发放

(一)加强失业登记

1、失业登记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区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镇乡、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2、失业登记资料。劳动者进行初次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常住地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附件2);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列人员需出具:

(1)从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出具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出具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的,出具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转非证明;身份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未就业的,出具公安部门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人员的证明。

(二)实行统一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采取16位编码,由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发放。其编码规则:1-6位为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即万州区代码为500101;第78位为街道、镇乡编码(附件3);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镇乡、街道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三)严格办证程序

1、证件审核发放。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送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合格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加盖公章后有效。

2、再次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再次失业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发证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经办机构记载专用章。

3、注销失业登记。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或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做好工作衔接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乡、街道停止发放原《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对初次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按规定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对持有有效《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的人员,在持证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报告就业失业状况或年检时,应及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确保在20111231前完成换发工作。对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人员,应在持证人申请享受剩余政策期限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核对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一)强化工作职责

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居住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日常管理、发放及换发组织工作,所辖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和证件申办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基础信息录入万州区就业网失业人员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基础台帐。

2、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再就业等各项政策咨询服务。

3、严格按规定做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定期签到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其就业。

5、负责对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就业、服役、移居、退休、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对辖区内失业人员的走访率,每月应达到80%以上,每季达到100%

6、按规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严格证件管理

1、证件编号。《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统一编号,一人一号,免费发放。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2遗失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持证本人向发证机构报损,以适当方式公示后,按规定重新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报区就业局备案。

3、证件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证件年检时,《就业失业登记证》须交还本人。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代为保管,便于记载相关信息。未就业的劳动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4、证件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持证人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加盖年检条形章,并将年检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分别报区就业局就业指导科和信息管理科。经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未按规定年检的;

(7)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5、证件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涂改、撕页的,原证件失效,劳动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实行责任追究

《就业失业登记》不仅真实反映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而且更是其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若证件发放不当或管理不严,将会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的流失。因此,各镇乡、街道必须加强证件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社区工作人员应加强证件申办资料的审核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真实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资料完备,真实有效;驻村(居)干部应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对《未就业证明》予以签字确认;各社保所应对所辖社区证件申办情况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严格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就业专项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相应资金;情节较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镇乡、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所在社保所相关经费拨款,所在镇乡、街道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律不予评优。对有意办理假证行为,造成就业专项资金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1《失业人员登记表》

      2《未就业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表

     

 

 

 

万州区监察局               万州区财政局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万州区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就业失业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万州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526

(共印120


附件1

失业人员登记表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技能水平

 

毕业院校及专业

 

原工作单位及性质

 

人员类别

 

失业原因

 

户籍地址

 

户籍性质

非农业□   农业□   居民户□

常住住址

 

联系电话

 

办证类型

新办□       换发□,原失业证编号                                 

有无档案

 

换发《就业失业证》人员需填写内容

 

就业情况

 

 

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情况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说明:人员类别分为(可多选):1.就业转失业 2.复转军人 3.移民 4.高校毕业生 5.初高中毕业生 6.农转非人员 7.残疾人 8.4050”人员 9.农民工 10.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1.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

12.其他

    


附件2

 

未就业证明

 

            街道(镇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兹有我社区常住人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年龄:         (周岁)居住在                        ,经核实,现处于无业状态,特此证明。有效期30天。

                 

 

核查人员(签字):

 

驻村(居)干部(签字):

 

    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章)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镇乡编码表

万州区代码:500101

街道(镇乡)名称

《失业证》代码

 

街道(镇乡)名称

《失业证》代码

太白街道

01

后山镇

27

高笋塘街道

02

弹子镇

28

牌楼街道

03

长岭镇

29

龙都街道

04

新田镇

30

双河口街道

05

白羊镇

31

周家坝街道

06

龙驹镇

32

沙河街道

07

走马镇

33

钟鼓楼街道

08

罗田镇

34

百安坝街道

09

太龙镇

35

五桥街道

10

长滩镇

36

陈家坝街道

11

太安镇

37

高峰镇

12

白土镇

38

甘宁镇

13

新乡镇

39

龙沙镇

14

郭村镇

40

响水镇

15

九池乡

41

武陵镇

16

柱山乡

42

瀼渡镇

17

铁峰乡

43

天城镇

18

黄柏乡

44

熊家镇

19

溪口乡

45

小周镇

20

燕山乡

46

大周镇

21

长坪乡

47

高梁镇

22

梨树乡

48

李河镇

23

茨竹乡

49

分水镇

24

恒河土家族乡

50

孙家镇

25

普子乡

51

余家镇

26

地宝乡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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